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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對配偶或特定近親有贈與財產情事,須注意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自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出售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下稱房地交易所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始完成繳納,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如經指定遺囑執行人者,以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遺囑執行人者,則以民法規定之遺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不動產詐騙案件頻傳,如果您擔心印鑑證明書被有心人冒用,除了隨時變更、廢止,或許您可以參考本文所述的方式,避免舟車勞頓,免除無謂的煩惱。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係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組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時,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即所得人)之扣繳稅款,亦屬給付租賃房地之價金,應併入租金給付金額計算並扣繳稅額,依限向國庫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三重地政事務所為幫助申報人避開申報誤區,整理了成屋及預售屋買賣常見各五種申報錯誤態樣。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納稅義務人為遺產管理人者,則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申報期限。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自無扣除額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