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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牢記地價稅8/31義務基準日

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徵收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民眾常於開徵期間收到稅單致電反應,新取得之土地僅持有幾個月,地價稅卻要負擔一年很不公平,能否按持有月份分攤繳納。
 
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舉例來說,陳小姐將土地賣給林先生,並於2022年9月1日移轉土地並辦竣土地登記,因8月31日土地所有權人為陳小姐,2022年9月1日才登記為林先生,則陳小姐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2022年全年度地價稅。
 
民眾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繳納地價稅,該契約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的約定,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本局仍需以納稅基準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喔!
 
提醒您!地價稅採累進稅率,民眾若為節稅,土地移轉時可考量登記日期,以減輕該年度地價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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